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右卿等間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二、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一、二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四、查報被告等人係繼承何人(與被告等人間有何身分關係?)所遺本件系爭土地?如為被告等人之親屬,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查報本件被告卓右卿於第一項土地上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於原告查報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數額尚未明確)。
六、得來閱登記卷資料,本件如為代位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訴訟,將移送本院家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