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3號原 告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訴訟代理人 曾彥哲被 告 潘憶玄即潘金蘭
蕭杏宜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本院113年司執字第25499號、莊股、第一次拍賣之底價),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050元,請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同段70建號之107年1月1日迄今之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起訴書狀「事實及理由、一」未見完整(尚有本金新...?),宜完成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