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4號原 告 張碧霞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被 告 楊宏興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宏興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第1項(請求塗銷移轉登記部分):查報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以及坐落其上之同段51建號建物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二、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金錢部分):聲明請求被告至少需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惟於事實及理由復稱略以「被告應將擅自提領100萬元、198萬元、128萬689元,合計426萬689元的部分償還。」,是請原告確認就此部分,究欲請求之數額究竟為多少?
三、提出被告楊宏興戶籍謄本正本(勿遮掩)、原告之親子系統表(子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