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4號原 告 張碧霞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被 告 楊宏興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不動產部分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萬2千元(聲明第一項)、100萬元(聲明第二項),共計新台幣39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