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53號原 告 朱祐宗被 告 王錦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訴。
提出坐落彰化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手抄本謄本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勿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提出未辦保登記、暫編建號3403建號(坐落上開地號土地)之複丈成果圖謄本(二層樓)。
提出彰化市○○段000○號建之複丈成果圖謄本。
提出上開四筆土地之現況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