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0號原 告 黃進財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博森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聲明尚有未明,是請從下列三個選項中擇一作選擇並具狀說明:(若請求不在下列選項中,則請詳細說明欲請求法院應為如何的判決。)㈠依民法第1128條訴請「命已成年之家屬即被告由家分離」。
(即:因居住相處等問題爭吵,要求被告由家分離。)?㈡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訴請「命被告應自
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000鄰○○街○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騰空其私人物品後,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即:除要求被告搬離房屋、返還鑰匙,並將自己的私人物品一併帶走。)?㈢其他?(自行載明)
二、另請原告查報或補正下列資料:㈠查報系爭房屋之現況市值大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勿包含土地價值)?㈡提出系爭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或最新房屋稅單)
、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中何棟房屋)。如系爭房屋為保存登記之建物,並應提出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㈢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
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㈣說明兩造間有無提告刑事案件?(如有,請載明受理單位、
案號及檢附相關資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