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4號原 告 王本淵被 告 黃秀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及上開土地上之暫編建物680、681建號之複丈成果圖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裁判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