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93號原 告 姚勝凱被 告 楊博舒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計算式:土地及建物買賣價額650萬元 × 移轉權利範圍7/13=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請向利害關係人姚易泓為訴訟告知。
提出最新坐落彰化縣○○鄉○○段000○號、361-1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起訴狀檢附是113.1.15、非近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