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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林佳勲

林佳儒

林世益林韋杉林秋琴被 告 林俊生

林駿奇

林瑞賢林振銘林賜遠林信謙林忠信林佰軒林宗德

羅玉盛

林素貞林育禪

林銘基盧阿寶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5萬8353元(三筆土地因通行而增加價額;詳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46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新台幣8萬8484元(已扣除原告自繳之6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