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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7號原 告 陳奕嘉被 告 陳炳輝

陳乙漢鄭佳靜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萬8850元(依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3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