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7號原 告 陳奕嘉被 告 陳炳輝
陳乙漢鄭佳靜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萬8850元(依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3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