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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7號原 告 紀侑昇被 告 周政佑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政佑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

㈠聲明第1項:

請求被告應將彰化縣○○鎮○○街00號房屋(即原告房屋)之3樓臥室天花板,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依上開說明,請查報修繕所需費用約略為多少(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㈡聲明第2、3、4項:

原告除聲明第3項請求「減少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90萬元」外,尚請求被告各給付①3樓之電路系統損壞、②因漏水致物品(具體?)損壞③在被告修繕前,需另為承租他處之租金補償等損害賠償費用。惟原告未載明請求金額各為多少?若不能具體、明確,本院將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用及為後續審理之進行。

【註:①、②就物品損壞部分,請提供彩色照片及檢附估價單或收據;③則請提供攸關租賃契約書。】㈢據上,上開㈠、㈡均應併計而徵本件裁判費。待原告補正後,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

五、另宜提出房屋外觀照片、房屋內配置圖(宜先繪出房屋內區域圖示、樓層、樓梯位置、房間配置,再約略標示分別在何處漏水或損害及說明、況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