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8號抗告人即被 告 巨勝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冠英抗告人即被 告 鈞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隆上二人共同上列抗告人與原告陳珮珊等四人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逕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