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8號原 告 陳珮珊
洪麗夢
陳聖文
陳彩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被 告 巨勝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冠英被 告 鈞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蔡弘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六項(修繕費,針對本院於113.12.20裁定未覆、對114.3.4本院函催不理),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餘第一項至第五項訴之聲明已於113.12.20裁定核算),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該第六項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連同本院113.12.20裁定說明之第一項至第五項共計80萬1823元;原告律師應自行計算、繳全部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補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