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8號原 告 陳珮珊
洪麗夢
陳聖文
陳彩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被 告 巨勝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冠英被 告 鈞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隆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蔡弘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159萬6823元(80萬1823元+7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