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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2號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原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崑狄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被 告 陳柏河

陳添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重刻印鑑大小章之費用新台幣(下同)4,000元,惟上開物品涉及公司營運事務之處理,原告所得利益非重刻印章費用即可衡量,是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原分為簡易案件,經簡易庭簽移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