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號原 告 南投縣中寮仁愛獅子會法定代理人 楊麗華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複 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七聯合會兼 法 定代 理 人 許雪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複 代理人 許金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8號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本件確認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存在等訴訟,先位訴請本院確認被告社團法人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七聯合會(下稱被告獅子會第七聯合會)於112年12月3日所召開第28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作成之所有決議(下稱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存在;備位訴請撤銷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惟被告獅子會第七聯合會於112年9月16日召開第28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所作成之決議(下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第二案已決議將原告除名(見本院卷第221及223頁),而原告對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召集程序有爭執,已於11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存在等訴訟,並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8號事件(下稱前件訴訟)受理。本院認為如前件訴訟認定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作成為合法,則原告即喪失被告獅子會第七聯合會之會員資格,被告獅子會第七聯合會於112年12月3日所召開之第28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自無通知原告推選會員代表到場參與大會之義務,原告欠缺爭執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合法性之權利保護必要,爰認於前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洪堯讚法 官 林彥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