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31號原 告 顏錫愷
顏錫照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顏惠玲被 告 忠瓦斯行法定代理人 羅裕祥被 告 曾文華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成章律師
陳文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26日11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依上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