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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訴訟代理人 吳宣霆

張桂瑛訴訟代理人 張語婷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柏煒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77,478元,應繳納裁判120,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日期:202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