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 告 陳美被 告 陳長助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自繳納新台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6萬325元(370地號土地130坪≒429.75㎡×2700元/㎡=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583元,扣除原告自繳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新台幣1萬1583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②補最新之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全部(含共有人)及重測前之手抄本.芳苑鄉草湖段244-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掩);現今之地籍圖謄本影本。
③提出上開土地現況彩色照片,並略加說明其上房屋何人所有;並以另紙地籍圖影本,繪制地上物全景。
④提出原告自己、被告陳長助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註:②③④資料,務必提出,以程序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