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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03號原 告 黃秋助被 告 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兼法定代理 吳妍芳人被 告 賴科瑋訴訟代理人 吳妍芳被 告 謝黃鴛

黃月郁張儷齡陳麗貞陳榮成賴輝煜蕭俊堆高泰峻李杉保張玉青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文律師被 告 賴銘洲

施月桂被 告 慈愛同心會員福利委員會 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法定代理人 吳妍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固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訴訟,並委任陳力獅、許惠怡(下各稱其名)為訴訟代理人、聲請停止訴訟及聲請撤回訴訟等情,有民事補正起訴暨訴之聲明狀、委任狀,及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狀等件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69至75、93、

543、545頁;本院卷二第219、239頁)。惟陳力獅稱:伊沒有見到原告,不知道原告有中風,要告本件是許惠怡的意思等語;許惠怡則稱:原告現在有點痴呆,講話會忘記;伊說要告老人福利會時,(原告之配偶)黃陳錦釵(下稱其名)說好,原告在旁邊聽,沒有說什麼;原告的方章都是黃陳錦釵拿給伊的;伊沒有辦法請原告到場,原告如知道(有繳老人福利會的錢),他會氣死等語(本院卷二第197至199、224至225頁),並參酌黃陳錦釵到庭稱原告已中風20幾年等語(本院卷二第223頁),則原告是否有提起本件訴訟及委任陳力獅、許惠怡為訴訟代理人等情,均屬有疑。又本院於115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其訴訟能力,該裁定於115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77至279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