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 告 天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逸祥被 告 梁佳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113年補字第679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其他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