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97號上訴人即原 告 許萬超被上訴人即被 告 許勤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5661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