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吉喜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信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7,570元(計算式:117.74平方公尺×5,500元/平方公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見本院卷一第16頁】=64萬7,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9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