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 告 黃柏凱被 告 不詳1(總收文號113民A2452號)
不詳2(總收文號113民A2453號)不詳3(總收文號113民A2454號)不詳4(總收文號113民A2455號)不詳5(總收文號113民A245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民事起訴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線上起訴,不知所云。本院前於113年10月25日以113年補字第699號裁定令其七日內補正符合程式之起訴狀。
原告嗣仍以線上陳報狀稱確有線上平台云云,亦非補正。
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同時需繳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