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61號原 告 張弘源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 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被 告 張坤哲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
劉彥呈律師被 告 許慶煇
張武順張洸諺張國仲張國賢張明俊
張福銘許富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是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