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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61號原 告 張弘源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 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被 告 張坤哲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

劉彥呈律師被 告 許慶煇

張武順張洸諺張國仲張國賢張明俊

張福銘許富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是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