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71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吳美慧被上訴人即被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本院卷第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