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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371號原 告 李陳快特別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被 告 李春生

李淑燕林素滿李宥融李宥蓁李淑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表編號1、2所示預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淑青、李春生、李淑燕各負擔4分之1,由被告林素滿、李宥融、李宥蓁連帶負擔4分之1。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除被告李淑青外,其餘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之配偶即訴外人李萬益於民國90年12月20日死亡,為使伊安養晚年,李萬益之全體繼承人即伊及其等子女即被告李淑青、李春生、李淑燕、訴外人李春來協議由伊取得李萬益所有不動產,包含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待伊死亡後,再平均分配予子女,並於91年6月18日辦畢分割繼承登記。然為避免伊遭詐騙而處分系爭土地,遂於同日以預約買賣為由,就系爭土地辦理如附表編號1、2所示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

嗣李春來於108年3月9日死亡,由被告林素滿、李宥融、李宥蓁繼承取得預告登記權利。然伊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每月尚須支出高額醫療照護費用,有出售系爭土地以支應開銷之必要。而兩造自始未合意買賣系爭土地,系爭預告登記自失其依據,爰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擇一請求被告協同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等語,並聲明:①被告應協同原告將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㈠李淑青、李春生、林素滿、李宥融、李宥蓁均陳稱:同意原告之請求。

㈡李淑燕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割遺產協議書、預告登

記同意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李春來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4、31至33、51至56頁、59至72),且為被告李淑青、李春生、林素滿、李宥融、李宥蓁所自認(見本院卷第114、129、155頁)。被告李淑燕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揭主張屬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預告登記旨既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兩造間並無買賣系爭土地之合意,業經認定如前,則系爭預告登記因所保全之請求權不存在而失其所據。又被告林素滿、李宥融、李宥蓁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李春來之全體繼承人,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該3人即因繼承而為系爭預告登記權利人。而該預告登記狀態顯有害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完整,是原告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8款規定,塗銷預告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並無由原告偕同辦理之必要,是原告聲明由其偕同被告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容有所誤,由本院更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惟此部分聲明既未增加命被告為給付之負擔,故不另為駁回之諭知。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係屬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揆諸前開規定,於本件判決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意思表示,如許宣告假執行,使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顯與前開法條規定不合,是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附表:編號 標的 權利範圍 其他登記事項(限制登記事項)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預告登記:91年6月13日北登資字第4395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李春來、李淑青、李淑燕、李春生(李春來等四人公同共有),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李陳快,限制範圍:全部,91年6月18日登記。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預告登記:91年6月13日北登資字第4395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李春來、李淑青、李淑燕、李春生(李春來等四人公同共有),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李陳快,限制範圍:全部,91年6月18日登記。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