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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永鴻土地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以幀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憲彰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6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