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永鴻土地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以幀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憲彰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6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