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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3號上 訴 人 永鴻土地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以幀被 上訴人 楊憲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