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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建元

賴瀞泳(原名:賴雯瑛)

賴珮瑜

陳淑芳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黄千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6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儀==========強制換頁==========附表:(新臺幣)原判決 附圖編號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2,000元/平方公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A 125.68 51,360元(計算式:125.68平方公尺×2,000元=251,360元) B 8.65 17,300元(計算式:8.65平方公尺×2,000元=17,300元) 合計 268,660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