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粘舜強王三仁被 告 蕭文毅
蕭文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聲請撤回訴訟,並聲請退還訴訟費用,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