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林字璿兼訴訟代理人 林展松原 告 莊榮兆被 告 朱偉仲
李建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元及刊登判決書含道歉內容1日,嗣於本院審理時擴張訴之聲明聲明如下(卷一第95、227頁),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警員,於民國10
7年6月7日恐嚇、脅迫原告○○○製作不實之警詢筆錄後,移送至無管轄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另教唆被告○○○栽贓有大麻葉在○○○工廠內,致○○○被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9103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14號判決○○○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按:此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判決○○○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且○○○故意不將搜索錄影光碟及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一併移送檢察官偵查,嗣經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命○○○提出後,勘驗發現搜索光碟被變造為7小段、警詢筆錄15分37秒前為與本案無關之槍砲事項詢問,15分38秒後全無聲音,亦無任何○○○供述毒品之錄音錄影。至於○○○供述之寶哥所寄放70株破碎大麻株葉即用剪刀剪碎等語之警詢筆錄,是○○○強迫○○○製作不實筆錄,○○○將有錄到其說話部分請技士刪除後,再向法院謊稱電腦毀損。
㈡○○○於111年11月11日在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證稱「我承認
臺中第五分局偵查隊,在彰化縣○○鄉○○路000巷00弄00號查扣2包大麻葉案,是我在107年5月底將這2包大麻葉,藏在○○○的工廠裡面,我於110年2月9日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自白,並坦承上開犯行(註:案號為111年度偵字第4067號,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㈢○○○教唆○○○栽贓○○○,致○○○受到有罪判決,因而罹患憂鬱症
、名譽受損,受有精神上痛苦,並導致所經營工廠歇業而有經濟上損失,致生數百萬元之損害,又○○○與○○○之前雖達成調解(本院110年度彰簡調字第403號,下稱系爭前案),然此調解當事人不包含○○○,調解成立之效力不及於○○○,且上開損害係調解成立後始生之續發性損害,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將損害所生之其中10萬元債權各轉讓給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並聲明:
⒈被告2人應各給付○○○6萬元、6萬元,及均自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2人應各給付○○○、○○○1元、1元。
⒊被告2人應於中時、聯合、自由時報刊登判決書含道歉內容1
日。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㈠○○○答辯:我之前跟○○○在系爭前案達成調解並道歉,我不是
故意栽贓,也有去自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不是○○○教唆我栽贓○○○,○○○之前已經向我請求過,不應該再請求,如果原告請求有理由,則請求酌減賠償金額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㈡○○○答辯:我未製作○○○之警詢筆錄,亦未曾與之交談,且與
原告皆不相識,無教唆栽贓之可能;搜索錄影係因有不同單位執行及攝影,才有片段情形;警詢錄影無聲音係因設備故障,但從檔案內容及日期可知檔案無變造情形;原告稱○○○被強迫製作不實筆錄並無憑據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部分:
⒈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之訴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⒉觀諸系爭前案卷宗資料,○○○於110年7月間對○○○提起民事損
害賠償之訴,起訴主張略以「○○○於107年5月將2包裝有大麻葉之塑膠袋,藏在○○○工廠,並向警方檢舉○○○持有毒品,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14號刑事判決判處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因遭○○○誣陷,貶損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給付20萬元」,經系爭前案受理後,○○○與○○○於110年9月28日達成調解,調解內容為「一、○○○願給付○○○20萬元,當場給付○○○收受無訛,不另立據。二、○○○應於110年10月15日前登報道歉,道歉啟事內容如附件所示,於中國時報登報一天,版次及版面大小○○○同意由○○○自行決定。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此有系爭前案之調解筆錄可憑,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前案卷宗核閱屬實。則○○○與○○○間就與本件相同原因事實之損害賠償事件既經調解成立,依前揭法條規定,該調解內容即與訴訟上和解、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其等均應受該調解內容之拘束,○○○自不得再就相同原因事實之同一法律關係向○○○為本件請求。是○○○對○○○之本件起訴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且其情形非得補正,依前開規定,其該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雖主張○○○於系爭前案後之損害擴大,然依前開調解筆錄第3項已明確載明「兩造其餘請求拋棄」等語,且○○○當時並未特別聲明就日後所生之損害,保留他日另行起訴請求之權利,應認○○○就系爭前案之其餘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同意拋棄。
⒊○○○於系爭前案已同意拋棄對○○○其餘請求,是其對○○○已無損
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即無從自○○○處受讓損害賠償債權可言。則○○○、○○○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刊登判決書含道歉內容1日,即屬無據,應予駁回。㈡○○○部分:
⒈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祇能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要不能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又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機關為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必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6條固定有明文。惟國家賠償法公布施行後,其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依此規定,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係以公務員之違法有責行為為其前提,且國家在向被害人為賠償後,對於造成損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有求償權,顯然採取國家代位責任之理論;而國家代位責任論之主要特色,在於國家雖然對於被害人直接負賠償責任,但該賠償責任本質上乃是公務員個人賠償責任之替代,因此,被害人不能直接向公務員個人請求賠償,僅能向國家請求賠償。因而民法第186條所規定之公務員個人責任,在公務員所為係公法上之職務行為時,已無適用餘地,僅在公務員從事私法上職務行為(私經濟活動)時,始有適用餘地。因而在公務員從事公法上之職務行為,致人民受有損害時,被害之人民僅能以國家及其他公法人為請求賠償之對象,依國家賠償法而為請求,而不得直接向公務員請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於原告主張有侵權行為時係擔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偵查隊警員,且原告所主張○○○之行為若屬實(本院未認定),均為○○○基於公務員身份從事偵查犯罪職務有關之行為,依上開說明,○○○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規定之公務員,而關於公務員執行公法上之職務時所生之侵權責任,國家賠償法既已有特別規定,即無適用民法第184條等規定之餘地,就原告所主張公務員即○○○從事公法上之職務行為,致○○○受有損害時,○○○僅能以國家及其他公法人為請求賠償之對象,依國家賠償法而為請求,而不得直接向公務員即○○○請求。則○○○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直接向○○○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⒊○○○既不得直接向公務員即○○○為請求,對○○○無損害賠償請求
權,○○○、○○○即無從自○○○處受讓損害賠償債權可言。則○○○、○○○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刊登判決書含道歉內容1日,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為訴之聲明所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原告其餘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核無調查之必要,此部分請求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另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書狀,因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不得作為判決之基礎,故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