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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佳音 住○○市○○區○○區○路00巷00號 00樓之1被 上訴人原 告 梁逸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