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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3號上 訴 人 黃浚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家珍、黃凡玲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98,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