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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66號被上訴人即原 告 劉捷上訴人即被 告 蕭錦聰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被告)對於民國116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蕭錦聰)雖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4517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