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林傳隆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被 告 林水發
林水泉林水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律師被 告 林滿聰訴訟代理人 林淑貞被 告 林哲光
林詩源林志隆
林志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詩欽被 告 林粱報訴訟代理人 林木柱被 告 林禮環
林志汀
林守仁林禮錫林禮栢林育如林倉平林威宇
林京穎
林炅林禮榮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本院甫收受原告聲請再開辯論書狀,本件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