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上翔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兼 法 定代 理 人 卓昀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淑月等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部分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