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57號原 告 張淑月
蘇慶芸
邱苡琇
王玨予
鄭仁忠
賴美秀被 告 上翔天廈管理委員會兼 法 定代 理 人 卓昀劭被 告 高毓羚
黃進昌
賴建宏
陳麗珍
黃淳琪張鶴松
蔡旻翰
黃政棋
黃秀珠
范淑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被告「上翔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翔天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