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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3號原 告 林信男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被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柏堅被 告 許育嘉

陳柏河陳添義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複 代理 人 許金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就原告主張被告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3日召開之董事會,未經通知監察人列席表示意見,即為決議,該董事會之決議無效部分,尚待確認、調查,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並命被告於114年10月10日前提出答辯狀並檢附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