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7號上 訴 人 基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經祿上 訴 人 許林青梅被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張敦德法定代理人 張瑞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本件依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增加之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6,160元(被上訴人主張通行面積74.5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8,000元=59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