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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10號原 告 杜淨玉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被 告 何新貴

何芳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10月3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9月8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9月30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複及訴訟資料龐雜,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