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2號原 告 陳威成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張進興
張森桂張慶堂張世宗
張衡閣
張翼麟張權邦張世福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博勝被 告 張旭東
張東槐張裕芳
張銘詳
林世峰張蒼吉張沛霖
張錦鈺
張沛堯張秝菲張本田張憲棋
張寬仁張源勝張盛坤代天宮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徐健哲被 告 張權樹
張庭尉張世欣張慶源張睿銨
張峻熊
張栢強張世杰張心慧春豐建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宥瑋被 告 張宏駿
張植翔張凱棋張䕒尹趙錦源趙駿銘趙銘祥趙心瑜
林永山詹金龍
詹雅惠詹秀蘭張妤鍹賴清鑑
何月卿賴祖毅賴柏翔賴玉莉賴愛靜賴亮君
賴政謙郭賴貴珍李世卿賴貴蘭張英勝鄭張秋蔡張賰張淑華陳秉豐陳玉芳張碧英(即張文信之繼承人)
張碧枝(即張文信之繼承人)
張惠華(即張文信之繼承人)
張惠敏(即張文信之繼承人)
張王瑞華(即張權洋之承受訴訟人)
張博勝(即張權洋之承受訴訟人)
張維倫(即張權洋之承受訴訟人)
張嘉倫(即張權洋之承受訴訟人)受 告知人 張恭豪
張清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甲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之乙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原嘉附表:編號 原判決頁數或欄位 甲(原判決之內容) 乙(更正後之內容) 1 第19頁附表四編號A10張錦鈺部分「道路負擔比例」欄位 215/60514 216/60514 2 第19頁附表四編號A10張錦鈺部分「道路負擔面積」欄位 2.15 2.16 3 第21頁附表五「應受補償人張王瑞華、張博勝、張維倫、張嘉倫四人(各1/4)」及「應受補償人張權邦」欄於「應付補償人張森桂」列 34,896 34,897 4 第21頁附表五「應受補償人張進興」及「應受補償人林世峰」欄於「應付補償人張森桂」列 17,464 17,463 5 第21頁附表五「應受補償人張衡閔」欄於「應付補償人張洒泗繼承人」列 33,460 33,462 6 第21頁附表五「應受補償人張進興」欄於「應付補償人張洒泗繼承人」列 9,338 9,337 7 第21頁附表五「應受補償人張蒼吉」欄於「應付補償人代天宮」列 2,572 2,573 8 第21頁附表五「應受補償人張本田」欄於「應付補償人代天宮」列 1,014 1,013 9 第21頁附表五「應受補償人張慶堂」欄於「應付補償人張源勝」列 2,039 2,040 10 第21頁附表五「應受補償人張本田」欄於「應付補償人張源勝」列 1,014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