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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40號上 訴 人 黃千子

尤寶憶黃加晴被 告 黃明勳

黃利哲被 告 施佩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942,625元,應徵裁判費54,022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