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40號上 訴 人 黃千子
尤寶憶黃加晴被 告 黃明勳
黃利哲被 告 施佩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942,625元,應徵裁判費54,022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