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98號原 告 莊江金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張弘叡
巫清通巫清得張主明訴訟代理人 張弘叡被 告 林荐淵
張純青巫宜佳張以明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被 告 巫黃月琴
巫宜忠巫宜政張耀宗
張欽棕受告知人 張先佑法定代理人 何舜琳訴訟代理人 張賴英美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54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裁定命本訴訟在該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惟該案原告即本案被告張以明已於115年4月1日於該案言詞辯論程序時當庭撤回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之訴(僅餘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並經該案被告即本案原告莊江金續同意撤回該部分之訴,有另案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佐,是本案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