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9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莊江金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聲 請 人 張先佑法定代理人 何舜琳訴訟代理人 張賴英美被 告 張弘叡
巫清通巫清得張主明訴訟代理人 張弘叡被 告 林荐淵
張純青巫宜佳張以明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被 告 巫黃月琴
巫宜忠巫宜政張耀宗
張欽棕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聲請人張先佑為原告莊江金續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莊江金續原就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已出賣予聲請人張先佑,並於本案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4年9月24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有前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本院准由張先佑承當原告莊江金續之訴訟,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