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0號上 訴 人 董璟漢被上訴人 謝鳳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48,230元(①土地69.3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800元=1,234,430元。②建物課稅現值31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