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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0號上 訴 人 董璟漢被上訴人 謝鳳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