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9號上 訴 人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邱淑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披全等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2,46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