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73號原 告 楊美惠訴訟代理人 陳冠文被 告 陳玥靜訴訟代理人 陳泱儒被 告 陳永輝訴訟代理人 陳炤熹被 告 陳釧仁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梧桐被 告 陳禹任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禹仲兼 上二人被 告 陳永裕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永洪被 告 蔡健威訴訟代理人 蔡宗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洪堯讚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