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13號原 告 楊鈞哲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被 告 楊月嬋
楊慶忠楊憲欽楊憲證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呂文文律師被 告 楊晃彰
楊功注楊進興
楊進財
楊有城
楊漢鵬楊銘烈
楊來春楊智琦楊三芳楊炎湫楊總明楊梓瑜楊武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分割如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民國115年2月24日溪測土字第196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二所示,並依附表三所示金額互為補償。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除被告楊憲欽、楊憲證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1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依法令或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亦無訂立不分割協議,現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並提出如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下稱溪湖地政)民國115年2月24日溪測土字第196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之分割方案。
三、被告方面(下各稱其名)㈠楊憲欽、楊憲證:系爭土地上有楊憲欽所有同段190建號房屋
(門牌號碼溪湖鎮田中路9之1號,下稱9之1號房屋)、楊憲證所有同段191建號房屋(門牌號碼溪湖鎮田中路9之3號,下稱9之3號房屋),願分配各房屋坐落基地及法定空地等土地,以繼續使用房屋。其餘部分分配予應有部分比例較多之原告與楊晃彰維持共有,再找補其他共有人,避免楊憲欽、楊憲證負擔過重等語,並提出分割方案(下稱甲案,本院卷第375頁)。
㈡楊月嬋、楊慶忠、楊晃彰、楊功注、楊進興、楊進財、楊有
城、楊漢鵬、楊智琦、楊炎湫、楊總明、楊武男(下稱楊月嬋等人)均具狀同意附圖之方案。
㈢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所示,屬溪湖都市計畫住宅區,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兩造亦未能達成分割協議,有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為證(本院卷第51-61、107頁),到庭兩造並不爭執,則原告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即屬有據。㈡查系爭土地面積為660平方公尺,為斜向之長方型,屬於溪湖
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土地上有9之1、9之3房屋,均為二層樓(三層為加蓋鐵皮)建物,各為楊憲欽、楊憲證居住使用,經鄰地同段628土地通往田中路,系爭土地北側為非共有人之房屋占用,與9之1房屋間以田中路相隔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現場照片、溪湖地政土地複丈成果圖等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5至167、197、249、257、321至325頁),經審酌原告提出附圖之分割方法,係參考9之1、9之3房屋之使用執照配置圖(本院卷第177-1、177-3頁),因9之1、9之3房屋之使用面積(含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其他)各為274.8平方公尺、288.775平方公尺,2屋之法定空地相鄰,其中北側之法定空地與田中路重疊,故將附圖編號A1、B1土地分配楊憲欽、楊憲證,使9之1、9之3房屋於分割後得重行檢討房屋之合法性,並維持住居權益。又編號A2、B2土地需經田中路對外聯絡,惟田中路為9之1、9之3房屋之法定空地範圍,交通上已有受阻,且審酌原告及其餘共有人未居住此處,對系爭土地無依賴性,故將編號A2、B2土地分配予楊憲欽、楊憲證,可與編號A1、B1土地合併使用,發揮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復以附圖之方割方法得楊月嬋等人支持,分割後之分割線筆直,形狀完整,並無獨厚一人而有損經濟效用之情形,兼衡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等各項因素,認系爭土地依附圖所示分割方法,較為妥適,並採為本件分割方案。
㈢楊憲欽、楊憲證雖提出甲案,將編號A2、B2土地,合併為編
號C土地,並分配予原告與楊晃彰共有等語,惟原告並無與楊晃彰共有土地之意,且編號C之交通方式受限,已如前述,甲案並非妥適之分割方案。至於楊憲欽、楊憲證認為找補金額負擔過大乙節,可循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以資因應,併此敘明。
五、又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以附圖方式分配後,揆諸上開說明,自有以金錢補償其餘共有人之必要。經本院囑託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為鑑定,該事務所估價師依影響價值之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最有效使用及法規,採市場比較法及敏感度測試數學模型分析估價法(比較標準宗地與比較標的間之土地公告現值、現有巷道寬度、公保地寛度、規畫彈性權、基地面寬、基地形狀、外部環境、面積、深度)評估土地,並核算出各共有人以附表三所示金額互為金錢補償,有報告書(下稱系爭報告書,另置卷外)可佐,核屬公允,自堪採為兩造補償之基準。楊憲欽、楊憲證雖主張以系爭土地經鑑定後,每平方公尺為46,793元,遠高於114年湖西段土地每平方公尺成交價18,600元至23,100元,應另行鑑價或於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及實價登錄間,擇取每平方公尺25,712.5元至27,225元為找補金額等語,惟查,系爭報告書之估價方法,已參考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因素,推算土地之價格,且依系爭土地之實價登錄資料(本院卷第391頁),湖西段土地之成交價格自14,600元至119,500元不等,需視交易之具體內容而定,尚難以先前成交較低之價格,認為本件有另行鑑價之必要,楊憲欽、楊憲證此部分抗辯不足採信,並無再為鑑定找補之必要,應予駁回。
六、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定有明文。查楊憲欽、楊憲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訴外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下稱溪湖農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9至61頁),經本院告知訴訟後,受告知人未參加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於本判決確定時,溪湖農會之抵押權移存於楊憲欽、楊憲證分得之部分,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與法律要件相符,又本院審酌土地分割之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認應以附圖及附表二所示分割方法分割系爭土地,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八、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涉訟,兩造之行為均認係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及審酌兩造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儀潔附表一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1 楊月嬋 1/96 1/96 2 楊慶忠 4/96 4/96 3 楊憲欽 37/192 37/192 4 楊憲證 37/192 37/192 5 楊晃彰 1/8 1/8 6 楊鈞哲 1/8 1/8 7 楊功注 1/288 1/288 8 楊進興 1/12 1/12 9 楊進財 1/12 1/12 10 楊有城 1/24 1/24 11 楊漢鵬 1/24 1/24 12 楊銘烈 1/432 1/432 13 楊來春 1/432 1/432 14 楊智琦 1/432 1/432 15 楊三芳 3/432 3/432 16 楊炎湫 12/432 12/432 17 楊總明 1/96 1/96 18 楊梓瑜 1/288 1/288 19 楊武男 1/288 1/288附表二編號 面積(平方公尺) 受分配人 持分比例 A1 274.8 楊憲欽 1/1 A2 55.2 B1 302.76 楊憲證 1/1 B2 27.24附表三應受補償人及 受補償金額 (新臺幣元) 應補償人及補償金額(新臺幣元) 楊憲欽 楊憲證 合 計 楊月嬋 164,599 157,104 321,703 楊慶忠 658,395 628,415 1,286,810 楊晃彰 1,975,185 1,885,244 3,860,429 楊鈞哲 1,975,185 1,885,244 3,860,429 楊功注 54,866 52,368 107,234 楊進興 1,316,790 1,256,829 2,573,619 楊進財 1,316,790 1,256,829 2,573,619 楊有城 658,395 628,415 1,286,810 楊漢鵬 658,395 628,415 1,286,810 楊銘烈 36,577 34,911 71,488 楊來春 36,577 34,911 71,488 楊智琦 36,577 34,911 71,488 楊三芳 109,732 104,735 214,467 楊炎湫 438,930 418,943 857,873 楊總明 164,599 157,104 321,703 楊梓瑜 54,866 52,368 107,234 楊武男 54,866 52,368 107,234 合計 9,711,324 9,269,114 18,980,438